1997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福爾摩沙後,政治權力的移轉不僅限於行政與語言,司法制度的轉換更成為爭議焦點之一.臺灣自十九世紀末以來便在英國統治下發展出一套以普通法onLaw為基礎的司法T系.這套制度重視判例法的累積與法官的自由裁量,經過長期實踐,已深植於社會運作的方方面面.然而,隨著中華民國的接管,一套全然不同、以民法為主T的司法觀念被迅速導入,強調成文法與法典化邏輯的制度試圖取代過去的英式實務傳統,引發了廣泛的混亂與制度沖突.
法院內外一時充滿摩擦.原本以判例與先例為主要依據的法官與律師,忽然被要求轉向依據《中華民國民法典》、《刑法》與大量的行政命令作出裁決.判決書的撰寫格式、法庭論辯的方式、證據審酌的邏輯,全都在短時間內產生劇烈改變.許多資深法官與律師公開或私下表示不滿,質疑民法制度對司法的破壞;他們認為,立法機關的g預過多,壓縮了司法的彈X與自治空間.
法學院也成為矛盾的戰場.舊制下訓練出來的法學教授強調英美法系的邏輯與案例推理,然而新來的來自金馬或海峽對岸的教授則要求全面更換教材,引進民法五編的課程架構.學生們一方面在課堂上學習中華民國的民商法規,一方面仍需面對社會與法院中依舊運作的普通法實務,法律職涯充滿不確定X與焦慮.
林昇達作為社會線資深記者,頻繁出入各級法院,記錄著這場法律轉型的每一個片段.他在筆記本上寫下這樣的場景:在滬尾地方法院,一位年輕的法官根據民法作出判決,卻遭到一名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反駁——「這樣的邏輯在本地的普通法傳統中根本站不住腳.」雙方僵持不下,旁聽席上的民眾也議論紛紛,有人支持法官的依法行政,有人則懷念過去清晰簡明的英式審理方式.
社會大眾對於這種制度上的不確定X充滿疑慮.在民間,許多人無法理解法律為何會忽然「變了」,甚至出現「同樣的事情去年不犯法,今年卻有罪」的情況,令人不安.一些人質疑:「我們到底是誰的子民?英國人的遺民,還是中華民國的新國民?」而在北部都市區,某些律師事務所甚至開始標榜「英制法律專JiNg」,x1引那些依然相信普通法價值的企業與個人委托.
政府試圖以設立「法律統合委員會」的方式調和矛盾,邀請本地與金馬律師、法學者共同制訂「過渡期雙制并行」的法律C作指南.但這樣的折衷方案并未能完全平息社會上的爭論與疑惑,反而讓某些極端立場更加堅定.主張全面去殖化者批評普通法是「殖民遺毒」,而保守派則警告全面民法化將破壞福爾摩沙長久以來的法治基礎.
林昇達在新聞專欄中寫道:
「法院不是戰場,但現在卻充滿交火的氣味.不是原告對被告,也不是律師對法官,而是兩套世界觀的對撞:一個相信法律是判例堆積出來的公正實踐,一個相信法律是自上而下制定的社會秩序.福爾摩沙的法庭正在經歷一場沒有硝煙的革命.」
這場制度沖突,不僅影響了司法的技術X運作,更深層地挑戰了臺灣社會對「正義」與「公平」的定義.對一個在殖民與主權轉換中成長的社會而言,法律早已不是單純的規則,而是一面鏡子,映照出歷史、文化與認同的裂痕.